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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7日宣布修改相关规定,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强制退市。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
该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记者 温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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